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社会公益性募捐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社会公益性募捐各项活动的统一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1、社会公益性募捐活动必须是为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开展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2、开展和组织举办的社会公益性募捐活动必须事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否则一律不得进行。
3、主办开展募捐活动单位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专帐管理。要给捐赠者出具收据和荣誉证书。
4、捐赠款物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并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5、募集的资金和物资,任何人不得挪用私分,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