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定名为“张家口市慈善总会创始基金”,简称创始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永久所在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
第三条 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一般情况下,不动本只取息,以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保证所募集的社会善款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创始基金本金时,需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为本会创始会员。
第五条 创始基金在本会内设独立账户,严格按本会《章程》管理,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稽核。
第二章 来源及用途
第六条 创始基金来源于本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五年内(2009年6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以及每年从社会捐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捐赠人不限民族、国籍以及信仰,不限法人和自然人。
第七条 凡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机构以及个人,愿成为本会创始基金捐赠人的,可通过履行必要手续捐款。凡捐赠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永久理事;捐款5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永久会员。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永久理事;捐款5千元以上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和永久会员。
第八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用途:
(一)开展国内外慈善活动;
(二)资助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三)开展慈善事业的工作经费支出;
(四)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权利
第九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若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一般应该由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出任永久理事和创始会员,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十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作为本会永久理事,在理事会内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被提名或选任为本会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十一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以创始会员的身份参与国内外重要社会活动。
第十二条 创始基金捐款人有权隐匿姓名,有权委托其他人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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