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家 口 市 慈 善 总 会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合理规范,充分发挥在慈善活动中的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七次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的来源渠道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捐赠物资)系每年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经常性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
(一)在报请市民政局审批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开展各种形式的公开募捐收入;
(二)本会在登记之日起,可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开展定向募捐收入;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会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金的募捐筹集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要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
(一)开展公开募捐要制定募捐方案,并在活动前报市民政局备案,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要在活动开始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要在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和其网站运行;
(三)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要主动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领导、协调和引导,积极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四)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颁发捐赠证书。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票据的,要做好相关记录。捐赠人要求签定书面协议的要及时签定,接受定向捐赠要与捐赠人鉴定捐赠协议;
(五)通过开展义卖、义拍、义诊及网上等各种形式的募捐,接受捐赠后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六)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合作时,本会要对合作方评估,并签定书面协议,再以本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对募捐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将全部收入纳入账户;
(七)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扶贫济困、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资金的用途范围
募捐资金的使用要面向社会,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
(一)实施以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帮学等为内容的慈善救助项目;
(二)开展对城乡各类特殊困难群体的临时救助;
(三)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公益活动;
(四)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项目和对困难群体的救助;
(五)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六)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根据所捐款物的数量分别予以荣誉奖励。捐赠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颁发捐赠证书。捐赠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授予相关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授予“乐善好施”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10万元至30万元的个人授予“慈善人物”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予“慈善企业”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物资价值符合上述各项的参照相应各项奖励。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按照本会宗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二)本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要及时分配募捐款物,在应急处置和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受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四)要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捐财产用途的要报市民政局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的要征得捐赠人同意;
(五)会费来源于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如下:
团体会员年度会费标准1000元/年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20元/年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活动的开支,如有盈亏,可和本会工作经费一并使用;
(六)要高效使用慈善资金,遵循管理费用、募捐成本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资产。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系指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七)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资金使用在每年底要制订出下年度预算计划,在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二)遇有突发性急救项目或紧急临时救助,需要在预算外追加资金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三)根据每年募集资金情况,年度预算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支出资金必须完备审核程序,救助对象要如实填报,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经本会核实后实施。
第六条 资金的财务管理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本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资金的财务收支核算及财务管理。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用和管理本会资金;
(二)规范发放救助资金手续,按程序填写各种表册,如申请表、审核表、救助发放花名册并作为财务记账的依据,确保各种资料的合法合规与完整;
(三)所有捐赠、赞助等收入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对捐赠专用票据、会费专用票据、各种收款票据及时入帐,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四)建立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捐赠物资登记、使用、出入库手续,建立帐目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捐赠协议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六)严格执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本会的银行帐户,为社会捐赠提供便利,主动搞好服务。
第七条 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每年向市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募捐成本等;
(二)每年召开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理事的监督;
(三)每年财务工作接受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主管部门的年检审计;
(四)要通过本会网站公布每年的工作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资金和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五)捐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随时可对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进行查询,接受监督;
(六)本会监事会对款物接受、使用、管理和增值等进行经常性质询,接受长期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已经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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