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张家口市慈善总会是(ZHANGJIAKOU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ZJK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张家口市经开区世纪豪园20号楼辽海国际大厦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筹募慈善款物,组织社会救助,开展公益活动。
(一) 筹募慈善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筹募建立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和专项基金。
(二) 组织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募集和捐赠的救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实施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帮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
(四)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 坚持慈善宣传。树立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弘扬慈善文化,促进公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六)搞好指导服务。加强与团体会员以及各县、区慈善组织的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层慈善事业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加强交流合作。加强同海内外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开展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我市举办慈善活动的人士、企业和社会组织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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