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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12/16   阅读:17446 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5〕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和支持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一)大力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充分发挥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慈善组织以扶助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等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面向困难群众开展切实可行的慈善活动。慈善活动要主动接受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吸引京津较大的慈善组织到我省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和发挥省、市志愿服务基金会作用、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支持企业集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探索开展废旧纺织品回收。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在做好传统募捐监管的同时,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注册志愿者,带头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推动社区居委会设立社会捐助站点,促进慈善超市与企业合作。在主流媒体公示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和接受捐赠的账号、慈善活动等信息,充分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建立慈善物资互换和折价机制,保证善款和慈善物资物尽其用。
    
(三)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各地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建立同一平台,公示社会救助类别和慈善资源信息。使困难群众和边缘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的救助,最大限度解决困难群众的困难,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各级慈善组织应主动到财政、税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慈善对象的保险产品。鼓励主流报刊、网站根据需要安排公益慈善信息相关内容,各级电视台以公益广告形式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
   
二、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
   
(一)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按照政府鼓励、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的原则,扶持、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积极稳妥推行慈善组织直接注册,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支持企业创办非公募基金会及参与志愿服务,引导更多企业、个人成为慈善企业和慈善家。鼓励慈善组织通过资金扶持、心理救助、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拓展慈善领域。推动慈善组织之间资源整合,提高社会救助效益。加快制定有关措施,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包括彩票公益金在内的各项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政府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评价和监管,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增强慈善组织活力。加强慈善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国际社会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不断总结推广慈善事业发展经验。
   
(二)积极推行行业自律。探索建立慈善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和标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慈善组织专业化建设。慈善组织内部全面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提高和维护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计划及捐赠方要求使用捐赠款物。建立慈善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运行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参照基金会执行,确保慈善款物真正用于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探索建立第三方行业评估机制,通过慈善行业组织设立符合实际的评估标准,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
   
(三)规范募捐活动和募捐款物使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验证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要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社会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慈善组织要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四)强化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慈善组织要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和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公开时限。慈善组织要及时公开款物募集、使用情况,周期大于6个月的,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或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公开途径。省、设区市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信息公开专区,慈善组织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发布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部门接受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投诉,及时答复调查和处理结果。
   
(五)建立和完善慈善监督管理体系。
   
1.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每年抽查本级注册10%的慈善组织。重大慈善项目要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在地的慈善行业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或个人。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3.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有负面信用记录的,在民政部门网站和媒体的相关版块予以公布。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努力实现“三个互补”。对象互补。慈善组织要积极对未纳入基本保障和经过救助后依旧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实现与政府基本保障政策的互补。项目互补。慈善组织要以满足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为目标,根据困难群体特点、处境等募选保障对象,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项目。方式互补。实现与政府帮扶的互补,提高社会保障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实现与社会保障救助最大化的互补。
   
三、完善扶持激励政策
    (一)健全社会支持政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鼓励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对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机构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
   
(二)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依法规范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慈善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完善以慈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绩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三)完善慈善激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给予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明办等部门负责全省的慈善奖励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慈善激励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社区或服务机构证明,倡导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奖励、享受优惠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四、加强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各地要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成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慈善文化宣传力度。继承和弘扬燕赵优秀传统慈善文化,打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的具有河北特色的慈善文化。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慈善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积极宣传、弘扬慈善组织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将慈善文化融入课堂,融入社区。积极推动慈善周、慈善日等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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