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慈善总会
资金管理办法
为使慈善资金的使用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和《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的来源渠道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捐赠物资)系每年开展慈善捐
活动、经常性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各种合法收入。
(一)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捐赠;
(二)本会组织义演、义卖活动的社会募集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资金的募捐筹集
资金的募捐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募集资金。必须坚持自愿无偿法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慈善募捐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一)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及时向捐赠者出具凭证、开具有效发票、颁发证书;
(二)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鉴定捐赠协议;
(三)通过开展义卖、义拍、义诊及网上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的募捐资金,接受捐赠后出具有效发票;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五)为表彰捐赠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根据所捐款物的数量分别予以荣誉奖励。捐赠5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颁发捐赠证书。捐赠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的授于相关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的授于“乐善好施”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10万元至30万元的个人授于“慈善者”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授于“慈善企业”荣誉称号,颁发牌匾。捐赠物资价值符合上述各项的参照相应各项奖励。
第三条 资金的用途范围
募捐资金的使用要面向社会,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慈善救助在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
(一)实施以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帮学等为内容的慈善救助项目;
(二)开展对城乡各类特殊困难群体的临时救助;
(三)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公益活动;
(四)按照捐赠人意愿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项目和对困难群体的救助;
(五)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费用;
(六)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按照本会宗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二)本会资金要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三)对于突发性灾害募捐的资金,全部用于赈灾;
(四)定向专项捐款,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实施;
(五)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活动的开支,如有盈余可和本会管理费用一并使用;
(六)要高效使用慈善资金,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每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系指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七)本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资金使用在每年底要制订出下年度预算计划,在报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二)遇有突发性急救项目或紧急临时救助,需要在预算外追加资金时,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
(三)根据每年募集资金情况,年度预算计划在实施中需要调整时,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支出资金必须完备审核程序,救助对象要如实填报,经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经本会核实后实施。
第六条 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本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资金的财务收支核算及财务管理。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对本会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使用和管理本会资金;
(二)规范发放救助资金手续,按程序填写各种表册,如申请表、审核表、救助发放花名册并作为财务记账的依据,确保各种资料的合法合规与完整;
(三)所有捐赠、赞助、会费等收入须使用合法的票据,对捐赠专用票据、会费专用票据、各种收款票据及时入帐,确保票据的安全、完整;
(四)建立物资管理制度,严格捐赠物资登记、使用、出入库手续,建立帐目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捐赠协议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六)严格执行关于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银行帐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要向社会公布本会的银行帐户,为社会捐赠提供便利,主动搞好服务。
第七条 资金的审计监督
(一) 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每年财务工作由指定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主管部门的年检审计;
(二)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理事的监督;
(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本会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资金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捐赠组织和个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查询,随时接受监督;
(五)本会监事会对款物接受、使用、管理和增值等进行经常性质询,接受长期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已经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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