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
第十三条 创始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保证创始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创始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
(三)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
(四)购置不动产保值、增值;
(五)其他合法增值途径。
第十五条 创始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管理,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创始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每年由本会的常务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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