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慈善总会
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总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四)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条 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应依法依规选择保本型产品,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低风险的产品;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五条 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投资方案由财务部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复核,按经费审批权限报会长、副会长审批后,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方可办理。
第七条 及时收回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九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总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