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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0-03-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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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口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打造更多张家口市慈善品牌项目,通过品牌项目效应,努力把张家口市慈善总会建成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和《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项目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确定的慈善宗旨,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求助者实际需求的原则。项目所涉范围以扶贫、安老、抚孤、助残、济困、助学、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为主,兼顾教育、文化艺术、卫生、环保、优抚等领域。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项目的类别分为总会自筹项目和合作项目,其中合作项目包括定向项目和非定向项目。总会自筹项目是指总会根据地方需求以及当前的慈善热点,通过调研立项,向社会各界募捐,自筹资金开展实施的项目。定向捐赠类项目是指根据捐赠方与总会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定向捐赠函》或《定向捐赠意向书》的要求,确定所捐资金、物资使用具体用途或受赠对象的项目。非定向捐赠类项目是指捐赠人未明确指定所捐资金、物资使用具体用途或受赠对象的,由总会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立项条件及确立程序

 

第四条立项条件。慈善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

(一)有慈善公益的特性。符合《慈善法》和总会章程中明确的服务领域。

(二)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目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动。如因外部或内部因素发生变化造成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应确立为新的项目。

(三)有可约束的资源成本。即项目运作所需的各种资源是有限的、可列举的。如存在未到位且无来源保障措施的资源时,该项目不予立项。

(四)有可控的实施时间。项目实施过程是相对短期的,

在项目执行计划中应有明确的项目起止时间,并具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第五条 立项程序

接收捐赠函、审查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立项审查意见、重大项目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提交总会领导签批、拟制项目协议草案、签订项目协议。

第六条 定向捐赠类项目的立项由项目部门根据捐赠人意愿,结合项目立项条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秘书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领导批准同意,项目部按程序拟制捐赠合作协议或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秘书长审查后呈报总会领导确项。

第七条 总会自筹项目和非定向捐赠类项目的立项由项目部门根据掌握、收集的受助群体情况、求助实际需求和项目储备库情况,提出实施项目的建议方案,经秘书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总会领导批准同意(项目资金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由秘书长签批;项目资金20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会长签批;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研究

讨论后,由会长签批),项目部按程序拟制捐赠合作协议或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秘书长审查后呈报总会领导确定。

 

第四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八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协议或项目方案实施。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对实施的全部项目进行管理和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秘书长或项目部主任任命项目负责人。

(一)任期:项目负责人的任期从接管该项目任务起,到项目全部完成验收,并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和接受项目单位的验收完毕时止。

(二)职责:在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和项目部的领导下,对所指定项目实行全权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需求性、可行性、发展性);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完成项目活动计划和方案的设计。

(三)权利:项目决策和活动设计指挥权;项目所需物资的采购权。

(四)义务:根据项目需要,合理使用总会其他工作人员、资金、材料物资,并负责控制、指挥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处理内外关系,协调有关工作;加强经济核算,厉行节约;对项目社工进行督导、培训;积极开展项目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或提前完成。

第十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实施项目的跟踪监督,采取抽查、调研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向捐赠方反馈并及时向总会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项目合作协议或项目方案约定条件和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向捐赠方反馈,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资金和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和物资实行专项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总会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协议列支的管理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是到账资金,未到账资金,总会不予垫付。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通过转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协议或项目实施方案填写转账单,附上项目协议(或捐赠方的《定向捐赠函》、《定向捐赠意向书》、受助方的用款申请、合规财务票据等),项目部初审通过后向财务部门提请转账,报总会领导批准后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物资应足额、及时发放到被资助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一)项目资金的支出: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被资助单位账户或受助人银行卡;无法进行银行转账的,经会领导批准以现金支付,并由被资助单位或受助人本人出具收款凭条。

(二)项目物资的发放:严格按照捐赠意愿执行,并由被资助单位或受助人本人出具接收凭条。

 

第六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一)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

(二)总会的官方网站和总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条 公开的内容和时间

(一)总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二)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3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实施的原则。建立总会内部跟踪督查机制与主管部门、捐赠方、社会公众、审计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监督范围

   总会实施的所有慈善公益项目,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相关运行程序以及达到的社会效果等。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监督:定期做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 社会监督:慈善项目立项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专项督查,民政主管部门、审计专业机构等组织实施的专项督查或审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整改纠正

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项目单位整改,其整改纠正情况须书面报告总会。对整改不到位的,总会应函告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会项目部门负责项目档案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项目完结后移交秘书处统一管理。

(一)档案保管期限,凡总会慈善活动、实施的项目档案资料原则上永久性保存。

(二)项目档案按照项目实施的起始时间顺序收集整理归档,实施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全部结束后以年度时间顺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完成归档工作。

(三)总会内部人员查、借阅项目档案时需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总会项目档案,凭来函并经总会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查阅档案应在总会档案室进行,特殊情况下带出档案室查阅应在当天下班前交还档案室。总会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律不得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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