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慈善款物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等事宜;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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