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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章程
日期:2011-01-1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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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张家口市慈善总会是(ZHANGJIAKOU  CHARITY   FEDERATION   英文缩写:ZJKCF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和进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张家口市高新区世纪豪园20号楼辽海国际大厦10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筹募慈善款物,组织社会救助,开展公益活动。

(一) 筹募慈善款物。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筹募建立和管理各类慈善基金和专项基金。

(二) 组织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募集和捐赠的救灾款物;接受政府委托并根据实际需要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实施扶贫济困。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帮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

(四)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 坚持慈善宣传。树立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弘扬慈善文化,促进公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六)搞好指导服务。加强与团体会员以及各县、区慈善组织的联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基层慈善事业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七)加强交流合作。加强同海内外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开展慈善交流活动;为在我市举办慈善活动的人士、企业和社会组织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事项。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慈善款物的募集、使用和管理等事宜;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聘任;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等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组织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督机构为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募捐、救助活动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派代表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质询;

    (二)对本会募集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审计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至五名,其中包括监事长一名。聘请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财务、审计人员担任。理事会成员不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五章 财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要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和捐赠协议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和侵占慈善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募集的财产要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本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施慈善项目要合理设计、优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要经会长办公会议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项目实施以后,要对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慈善项目终止后,按照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处理。未有约定的可用于其他相同、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会费、管理费用的专项捐赠、政府资助、以及利息、兴办实体及服务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条件下,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民政、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市民政局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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